律师档案
张文明
张文明律师
上海 普陀区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张文明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发票能作为付款的凭证吗?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5-01-15 14:17)    点击:161

  发票能作为付款的凭证吗?

  在单位经济往来中,经常会出现先开具发票后支付货款的情形。虽然为对方开具发票后,却被拒绝的情形不多,但也应该避免这种情形发生的可能。当为对方开具发票后被拒绝付款,对方开具的这种发票是否能作为付款的凭证呢?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通过案例为您介绍,希望对您有帮助。

  2004年,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,称:于2003年8月份接收其232万元石材但却拒绝付款,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3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。其依据是加盖被告仓库专用章的《发票签收单》(加注“金额未支付”)、总额23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其会计帐册无收款记录。

  庭审中被告辩称:的确收到原告232万元石材,但已经通过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货款。仓库注明“金额未支付”不等于财务部门也未付款,而事实上也不可能由仓库付款,正因为财务部门已经付款,原告才可能开出发票。仓库盖章确认《发票签收单》时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而不是发票联,发票联是在财务支付货款后才收到的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:根据有关法规、规章,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是开票方留存备查的凭据,发票联是收票方付款的凭据,抵扣联是收票方办理扣税手续的凭据。对于本案而言,发票联是被告主张已履行的证据,而原告无法证实加注“金额未支付”的《发票签收单》是否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。因此其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没有付款。据此,法院判决: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在单位经济往来中,开具发票在先支付货款在后的情形,是非常非常普遍的,为对方开具发票后,却被拒绝付款的也不在少数。正因为这种“业界规律”的普遍存在,所以导致很多经营者认为:我单位给对方开了发票,并不当然证明对方已经付款了,发票只是抵税的一种凭证而已。但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讲,并非是这么简单的事情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张文明律师提供“刑事辩护  交通事故  债权债务  合同纠纷  婚姻家庭  损害赔偿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文明律师,张文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张文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4000100148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张文明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普陀区律师 | 普陀区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张文明律师主页,您是第21644位访客